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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为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增添了新活力,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风险和问题:“跑路”事件频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事件经常见诸报端。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打击和防范非法P2P网络借贷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做到“四个强化”,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强化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衔接协作机制。一要不断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检察机关与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二要建立侦捕诉无缝衔接办案机制。对重大复杂疑难非法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同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提高指控犯罪力度。三要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分歧,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补充完善关键证据。
强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办案机制。非法P2P网络借贷犯罪较传统金融领域犯罪,更具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检察机关要深化办案机制改革,充分利用员额制改革契机,选拔法律素养高、办案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组建专业化公诉团队,专门办理新型财经类犯罪案件,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定期或不定期邀请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培训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金融专业知识,弥补办案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缺陷;强化典型疑难案例研讨、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公诉水平。
强化综治功能,健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机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加大对非法P2P网络借贷犯罪涉案主犯和积极参与者的打击力度,又要对涉案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区别对待,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严厉打击以互联金融为幌子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行为,保护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案单位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建立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预防和惩治体系。
强化法治教育,健全群众工作机制。此类案件开庭时,公诉人要利用发表公诉意见的机会,释法说理,对涉案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其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范意识。深化检务公开,检察“两微一端”要多形式普及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知识。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不受非法P2P网络借贷犯罪高息回报等诱惑,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向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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